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施行。新森林法充分体现“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加大了对天然林、公益林、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林地的保护力度,完善了森林火灾科学预防和处置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等,森林防灭火体制机制发生了重大改革,应急、林业、公安等部门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都具有职责。修订后的森林法充分体现机构改革精神,在继续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负责的基础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其中包括: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同时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新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新森林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